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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定能分一半吗?

时间:2022-03-08 09:09:17 来源:绥化市妇联 作者:星辰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产权证加名就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吗?产权证上加名字,离婚就能分一半房子吗?案例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了解一段时间后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不久生育了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与乔女士登记结婚后,王先生在3套房的产权证上都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但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因家庭事务产生的矛盾日积月累,终于爆发。2020年,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判决

  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产权证上加名,并不必然认定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要从加名时的具体原因和情形来综合分析,加名的房产在离婚时也不必然分一半,要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贡献大小,购房款的交付情况来综合裁判。律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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