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记者门庭婷)5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将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即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影响。
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租房提取限额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2000元。
个人贷款将不作逾期处理,职工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未正常偿还个人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根据《通知》,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同时,简化各项业务办理手续、证明材料。《通知》提出,优化单位汇缴方式,倡导单位采用主动付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确保汇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可在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单位版维护付款账户信息,并于每月完成核定后主动发起付款,完成月住房公积金缴存。
简化北京地区跨中心账户转移手续,职工新开设个人账户时,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自动核验职工缴存信息,确保职工在北京地区只有一个处于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职工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封存账户数据及资金转移至新缴存账户,无需个人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后,原购房、租房提取事项依然有效,职工无需重新提交材料。历史遗留的封存状态重复账户分批予以合并。
简化已故职工小额提取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不含利息)以下的已故职工,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资金分配存有争议的,申请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开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职工及其配偶已在资金中心办理个人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可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授权资金中心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无需另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扩大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资金中心申请个人贷款时,承诺符合资金中心个人贷款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不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此外,《通知》还提到,要深化“跨省通办”服务,在资金中心缴存的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确定的“跨省通办”事项,均可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的,可按照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通过资金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资金中心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业务申请,并向职工反馈办理结果。
《通知》显示,提倡单位和职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5大类32项住房公积金业务。
单位可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完成单位登记开户,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单位版在线办理汇缴(包括约定缴存等方式)、内部转移、年度核定、信息变更等业务。单位需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单位版提交申请,资金中心受理并开具缴存证明后邮寄至单位。
职工可以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账号,变更个人缴存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接续;办理购房、租房、正常退休、偿还资金中心贷款、配偶提取及调整夫妻提取额度分配、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职工销户等提取业务;办理调整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变更还款账户等贷后业务;查询提取申请受理进度、个人贷款额度试算、个人贷款申请进度和账户信息等事项;开具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单、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达到限额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将自动向职工预留手机号码发送提醒短信。
此外,《通知》还提到,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制,确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可提前预约、错峰办理。受疫情影响,个别业务经办网点暂停提供服务期间,单位和职工可就近选择低风险区域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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