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12时34分许,熊某某(男,4岁;监护人:陶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民建镇滨河西路突然横过道路,与吉某某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LC***0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进一步调查,事故发生时,熊某某和家长一起在路边玩耍,熊某某独自前往对面公厕上完厕所后,在返回家长身边过程中,突然横穿马路,被车辆撞到。所幸事故发生时,吉某某叶行车速度较慢,熊某某被轻微擦伤。
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吉某某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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