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0日晚,沐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沐溪镇中桥街设立检查点,开展周末夜查整治行动。21时38分许,刘某某驾驶川LZ0号牌小型汽车经过检查点。经查,刘某某所驾驶的川LZ0号牌小型汽车系营运车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乐山交警提醒:佳酿醇香欲人醉,酒后驾车祸事催。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既害人也害己!请广大驾驶人吸取教训,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切勿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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