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张某某驾驶川L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瑞晗路方向沿至乐路往万兴城方向行驶,00时41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至乐路(花田KTV)外路段时,因随意横穿道路,与从瑞祥路方向沿至乐路往万华国际由朱某某驾驶川LJ***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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