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不救助不报警,抱着侥幸心态逃离事故现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之下,岂容你逃之夭夭,终究躲不过法律的严惩。
近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22日20时33分许,在峨眉山市胜燕路某农家乐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雷某某(女,81岁)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案发以后,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迅速成立“7.2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专案组,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确定侦查思路。
现场勘查发现,肇事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后没有留下散落物,逃逸车辆车体痕迹不明显,侦查难度较大。专案组兵分两路,分别进行技术比对和外围走访等工作。
经初步工作,专案组发现一辆车号牌为川LLXXXX的黑色微型轿车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了该车驾驶人黄某某(男,30岁 ,居住在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红山村)。办案民警在与黄某某通话时,黄某某坚称自己一直在家中,而在回答民警提问时,黄某某却支支吾吾,显得十分慌乱。
专案组民警立即赶赴黄某某居住地桂花桥镇红山村开展工作,并在该村村支书的配合下,在黄某某家中发现了疑似作案车辆。经勘验比对,专案民警发现该作案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有明显碰撞痕迹。
在确凿证据面前,黄某某对其2022年7月22日晚间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于2022年7月22日晚,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km /h的路段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仔细,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及“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某某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
版权所有:中国宪法传播网网址:http://zgxf.cslai.org京ICP备13008251号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
纠风电话:010-67093701邮箱:zgxf20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