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楼用餐后下楼梯时不慎摔伤
你是选择忍痛默默回家养伤
还是向酒楼要求赔偿
那么,酒楼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在某酒楼用餐后,自酒店二楼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诊断为脑挫伤、右颞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等。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处警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影像表明:酒楼为上下两层,在上菜通道与消费者上下楼通道未区分,酒楼上下楼梯处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楼梯间灯光不甚明亮,楼梯台阶宽度为九十公分,一侧设置有不锈钢扶手,水泥梯面磨损较为严重,梯面未设置防滑措施。王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酒楼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餐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林作为消费者在酒楼接受餐饮服务,酒楼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设施使用的安全。对酒楼楼梯防滑安全措施不当,宽度较为狭窄,灯光不甚明亮,且未在楼梯及平台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王某某及酒楼在本起事件中各自责任及各自过错对事件结果原因力的大小,判决由酒楼酌情赔偿王某某20万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餐馆等经营场所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消费者在酒楼接受餐饮服务,酒楼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设施使用的安全,应在楼梯及平台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楼梯宽度合理,灯光明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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