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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赔偿受害人两万元

时间:2022-04-11 14:09:26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星辰

  4月1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被告HUITONG酒店(化名)依法赔偿受害人文嘉佳(化名)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4日23时许,戚某某等四名男青年带着一名已经醉酒的13岁少女文嘉佳到HUITONG酒店入住,酒店服务员未按照法律规定查验、登记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导致处于醉酒状态的原告被戚某某等人性侵,戚某某等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捕,原告文嘉佳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严重伤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文嘉佳依法将被告酒店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海县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通知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检察官在庭审中指出,正是由于被告酒店违反对住店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询问等过错行为,致使发生了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侵害的严重后果,故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着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HUITONG酒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就本案而言,酒店作为特殊行业的公共场所,负有对入住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体现在要对入住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询问上,而且要防止入住人员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在发现入住旅客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制止或报警,但本案被告没有对已经醉酒的原告身份信息进行询问和查验,未能及时发现其未成年身份,这是第一点过错;其二,对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原告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通知其家人或提醒同行者送医院就医等。以上两点过错,足以让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直接造成本案原告受到伤害的是戚某某等几个犯罪嫌疑人,这几人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如果本案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原告也不至于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保护,作为特殊行业的宾馆、酒店应严格审查未成年入住信息,必要时可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本案的发生,再次向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发出警示,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每一位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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