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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出资,共优营商环境!

时间:2024-03-05 14:15:14 来源:中国宪法传播网 作者:郭小强

  日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规定公司认缴的注册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早在2013年,我国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此举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热情,改善了企业营商环境。

  然而,认缴登记制在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空壳公司”“无赖公司”。诸如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但股东实缴出资数额极少;或者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过长;更有甚者,有些公司在对外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实缴期限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图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坚持问题导向,修改完善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一是将注册资本由“完全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法定期限以内。二是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当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增设了股东失权制度。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后,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后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法律的实施,为市场注入了法治保障。同时,良好、诚信的营商环境构建,仍需多方联合发力。

  公司股东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要根据自身出资能力、经济实力、公司实际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等因素,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理性、慎重确定认缴出资额,确保能够在五年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做到真实出资、诚信出资,避免因自身认缴出资额过高而背负巨额债务;对于已实际缴纳的出资,股东不得再抽逃出资。

  公司应当主动履行公示义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信息;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履职,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及时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高监管执法能力,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对公司所公示的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对于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公示实缴出资等相关信息的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营商环境没有最优,只有更优!新修订公司法的完善举措意义重大,将切实引导股东理性出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营造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撰稿单位:北京市房山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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