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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警方提醒:出租房主要履责,法律法规要遵守!

时间:2025-02-19 15:32:10 来源:中国宪法传播网 作者:李佳芳 海公宣

  春节假期过后迎来返京潮,海淀警方针对辖区出租房屋隐患问题,持续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依法查处多起出租人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

  案例一

  2025年2月11日,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反映,辖区内一出租房屋居住人员经常发生变化。民警根据线索调查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将房屋以按日收费方式违法经营。海淀警方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出租人张某做出责令停止出租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

  2025年2月11日,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群众反映,社区内有一出租房居住多人。民警根据线索调查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海淀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出租人张某做出处罚款处罚。

  案例三

  2025年2月12日,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在社区开展检查时,发现一居民楼内出租房主李某某,擅自将出租房屋从事按日收费的短租经营,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民警向李某某宣讲了相关法规,并依照《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出租,对李某某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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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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