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祖国南大门,是中国唯一与东盟陆海相连的省区,也是一个具有沿海、沿江、沿边特点的民族自治区,拥有绵长的陆海边境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主战场之一。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广西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依然突出,禁毒斗争形势和任务仍然严峻。此次《条例》修订,是有效应对广西禁毒工作严峻复杂形势的需要,是破解广西禁毒工作瓶颈问题的需要,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一些新类型物质不断涌现,不乏具有潜在成瘾性和滥用风险的物质。《条例》适应禁毒形势的发展,规定各单位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健、药监等部门评估风险,重点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要求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单位留存相关记录。
《条例》规定,加强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其他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普及,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加强家庭宣传教育、网络涉毒管理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管理等;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和特殊人员安置措施;加强吸毒筛查等。
《条例》还对加强边境和沿海地区禁毒工作联动、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宣传教育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边境、沿海禁毒工作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互通、执法联动、军警民联防等工作机制,提升毒品治理能力。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防范毒品走私监测,在易发生毒品走私的区域设立监测点,设置反毒品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监控设施,加强口岸、边境通道、港口、码头、船舶易靠岸处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海关、移民管理等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物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在禁毒宣传教育方面,《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禁毒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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