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开启了贵州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先河,对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高位推动
贵州民族文化资源丰富、特色鲜明。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文化工作,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深入实施“千百十”民族工艺人才培养计划、锦绣计划,持续打造“黔系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积极推进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力保障和推动了全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1名副主任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民宗委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强力推进《条例》草案起草等工作。
突出亮点特色
“《条例》共5章50条,紧贴贵州实际,着重在依法推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发挥利用好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及《条例》的亮点特色,起草小组有关负责同志一一道来。
“《条例》重点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中具有引领性、导向性、方向性的共性问题和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起草小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基于这种认识,《条例》注重体现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综合推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充分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的需要。
《条例》明确规定,所称优秀民族文化,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等价值,体现民族团结和时代进步要求的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语言文字、记述及典籍,传统民居,民俗节庆,传统技艺,诗歌美术,音乐舞蹈,民族医药,民族服饰,耕作,饮食和其他优秀民族文化等。
原生态是贵州民族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贵州民族文化区别于其他省区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原生态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民族文化资源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
非遗传承人是推动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力量。《条例》增加规定,加强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习所、实训站等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以产业化、市场化方式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
推动传承发展
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涉及领域广泛,几乎涵盖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条例》从保护传承、发展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规定贵州全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倡导优秀、摒弃落后,活态传承、突出特色,科学利用、融入生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优秀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关于职责分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民居、民族建筑、历史遗迹以及特定场所等的整体保护。
此外,《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方式创新,鼓励支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经营理念,推动优秀民族文化资源现代化、时尚化开发利用,提升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品牌、产品的时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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