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    主 办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宪法·交通

合力加强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时间:2025-02-07 15:54:35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顾大松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工作模式,交通运输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领域之一。加强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笔者认为,应着力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部署完善平台和从业人员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10项主要任务和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压实各方责任等3项保障措施。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建设“司机之家”“司机小站(驿站)”等民生实事工作,切实保障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加强市场信息发布、促进新业态平台合规发展等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发挥了稳定市场预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积极作用。

  此外,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加大司机关心关爱力度,多家网约车平台定期举办“司机节”、召开“司机恳谈会”,为符合条件的司机购买养老、医疗及意外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司机子女升学提供奖学金。在网络货运领域,部分平台企业推出全网集体合同,与货车司机建立稳固的协商通道,明确了运费收入、运输保障、安全运营等管理机制。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形势

  当前,交通运输部门和新业态平台已形成了共同努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良好局面。但由于新业态平台仍在不断演化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不少新情况,还需分析新形势、寻求新方案。

  行业结构发生新变化。网约车行业中,在传统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两类主体之外,流量平台(聚合平台)、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商(网约车车辆租赁公司与司机服务管理公司或两者的组合)的市场地位日渐凸显,既有为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发挥积极作用的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利影响。在网络货运领域,网络货运平台(缔约)承运人地位在部分地方立法中得到肯定,但撮合类的网络货运平台仍是发展主流,无车承运人改革目标实现仍然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改变货运市场小散乱格局和货车司机权益保障。

  市场竞争呈现新趋势。平台经济是交通运输具有强劲活力的市场力量,是推动交通运输统一市场建设的生力军。一方面,人力资源、生产工具等资源要素在全国或区域市场范围内统一配置,极大拓展了司机的就业面与就业选择,有力促进了劳动者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平等就业权。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特别是交通运输领域已成为劳动者寻求工作机会的重点,劳动力市场供给与交通运输平台业务需求之间存在不平衡,导致整体市场价格呈下行趋势,单位时间收入下降导致专职司机劳动时间延长,易对司机健康权等劳动权益保障形成不利影响。因为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问题,司机在求职与工作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科技发展出现新力量。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不断推进,同时也得到中央相关部门的政策以及广东深圳、上海、湖北武汉、北京等地方立法的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我国日常生活与生产中应用也是一个可预见的过程。权衡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增益,如全社会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社会公众交通能力的提升等,与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特别是在自动驾驶时代工作机会转换与职业技能提升之间的关系,保持科技、产业与就业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也是一个具有挑战的新课题。

  应在增加就业机会与劳动权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主要为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条件权、劳动救济权,其中劳动就业权是各项劳动权益的根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应在增加就业机会与劳动权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因此,有必要在国家支持和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定位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交通运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寻求新形势下加强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良策。

  坚持开放市场导向。交通运输统一市场是国家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先行、引领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的改革目标,有力推动了网约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扩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数据,截至2024年10月底,有739万人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蓄水池”之一。

  各地户籍政策逐步开放,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因此,有必要坚持开放市场导向,重点依托市场力量,进一步拓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于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的工作机会。通过市场竞争推进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司机用车、补能成本的降低,并基于服务分类实现优劳优得,更好保障司机劳动报酬权。鼓励各方主体结合市场策略大力推进司机驿站建设、开发智能安全的定制车辆,不断改善司机劳动休息权与劳动条件权。

  加强协同监管服务。交通运输部门有必要重点加强市场监测与分析,及时发布司机收入水平变化等信息,以稳定司机与社会公众预期,从而实现理性进入与退出。与此同时,在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市场监管、人社、金融等部门有必要加大车辆租赁、薪酬支付、职业培训、金融保险产品等领域的监管与服务力度,特别是针对网约车与网络货运领域的“套路租(买)车”“克扣流水”“非法统筹”等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同时增加租赁示范合同、行业相互保险、司机新技能培训等政策供给,形成交通运输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合力。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本质上,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一环,因此在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大力加强党建引领非常必要。通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司机党员、志愿者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引领司机群体在其自身权益维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加大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的工会建设力度,通过工会组织积极开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定与应用,加强司机关心关怀工作,让司机找到“娘家人”。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的行业协会建设也非常必要,行业协会在行业信息统计与发布、行业自律、标准评价等领域有着不可或缺的参与治理作用。唯其如此,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实现交通运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多方共治。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相关阅读

本网简介 | 编委会 | 机构设置 | 本网动态 | 会员查询

版权所有:中国宪法传播网网址:http://zgxf.cslai.org京ICP备13008251号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法治文艺专业委员会

纠风电话:010-67093701邮箱:zgxf2022@163.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