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宜宾某企业管理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基本信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房产信息不一致。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房权证》复印件和自制的《租房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是市场主体对外公示的主要方式,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放管服”改革本是为方便经营主体准入提供的政策红利,但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地址等骗取市场主体登记,不仅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为严格,不仅将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提升至二百万元,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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