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领域的执法司法活动及线索发现的前延,效果跟踪的后展等相关行为或事件是否合法合规,并以办理案件的形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为深入履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龙岗区检察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点线面齐发力,全面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2021年9月至今,对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探索全面提速,扩大监督范围,“四大检察”全面发力,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办理案件11件,核查线索10件,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监督探索,并形成系列工作成果。
实现“四大检察”领域全覆盖
一是修订工作制度
2021年12月15日,龙岗区检察院重新修订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范围扩展到“四大检察”,对调查核实、实施监督、复核复查、协作机制、办案期限等重要的程序性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二是“四大检察”领域案件办理全覆盖
始终提倡“四大检察”一体谋划、协同发展的理念,刑事检察方面坚持案件办理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民事检察方面坚持发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机制提升监督精准度,行政检察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开展专项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筹划与相邻海域检察院建立跨区域海洋保护协作机制。
三是参与平台建设
龙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对接市检察院《智慧检察数据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方案》,并就受理范围、流程设置等问题向市检察院及开发平台的设计人员提出相关意见并得到采纳,同时派员参加模块测试工作,助力市检察院重大监督事项方案及系统的完善。
全面创新监督方式
一是促进行政执法公开
龙岗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推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相结合”的监督举措,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嵌入行政机关年度执法监督考核工作项目,细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清单,进而收集到“行政查封、扣押、冻结违法行为”线索一批,促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二是助力化解舆情风险
部分重大监督事项系突发、敏感事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通过将突发、散发,或重大、敏感的监督事项纳入案件化办理,有利于矛盾的前期了解和调查化解,对于科学应对社会矛盾,化解舆情风险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全面提升工作质效
一是调查核实实质化
办理的11个案件中均围绕案件疑点开展了细致周密的调查。如在“大鹏新区海岸周边环境污染案”中,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调取行政执法材料、座谈交流等方式,最终认定“南澳岛海面上成片漂浮着大量垃圾和死鱼”及“大鹏半岛红排死鱼多”均系受台风影响的偶发性事件。在办理某街道“非法交易瓶装煤气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进行了大量实地调查,在对事实材料进行精准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客观准确认定涉案事实,得到媒体和辖区群众认可。
二是案件办理求极致
善于从具体个案的办理中总结规律,规范同类行为,杜绝事件再次发生。在“大鹏新区海岸周边环境污染案”中,除将发现的线索依照规定移交给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管辖办理外,进一步利用深圳、惠州两市五区检察院关于淡水河保护的协作经验,拟定《大鹏湾-大亚湾区域岸线及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目前正在会签当中。
三是诉源治理出实招
龙岗区检察院系统梳理总结了本院2021年至2022年3月期间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并完善预防性侵害工作制度,建立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认真督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等。
四是内外联动齐发力
充分利用检察部门的知识、案件储备,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为依托,将重大监督事项与“知识产权检察官办公室”“检警协作办公室”“两法衔接”等机制相结合,不断激活相关重点工作。
下一步工作思路
龙岗区检察院将按照市检察院统一部署,依托智慧检察数据一体化平台建设,发挥检察官主体作用,做到“五个突出”,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突出理念引领
牢固树立“应当监督而不监督就是失职”理念,加快推动重大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转变为“办案模式”。
突出信息化建设
全面对接市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系统,完成数字化存档工作,遵循办理流程节点,防止环节的跳跃与无序。
突出全市环资类案件由
本院统一办理的优势
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重大环资类案件、重大行政监督案件、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等专项监督行动深度结合,同时进一步破解行政检察监督发展难题。
突出监督办案的司法责任制
强化“监督办案”与“司法办案”责任同等意识,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纳入量化考核与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考评系统。
突出各类监督的协调衔接
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做好移送工作,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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