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2022年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执行工作白皮书》。
前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近年来,陆续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与其它执行案件相比,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因涉及家庭矛盾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执行工作有着其特有的特点、困难和规律。广汉法院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围绕畅通工作渠道、提升联动效能、破解突出问题,与院内外多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本白皮书对广汉法院2018年至2022年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和所反映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办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一)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执行案件数量
2018年至2022年,广汉法院共办理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71件,年均办理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数量为14.2件。其中,2018年办结14件,2019年办结10件,2020年办结8件,2021年办结25件,2022年办结14件,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抚养费纠纷、侵权纠纷和探望权纠纷。
1.抚养费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司法实践中,一些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离婚后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及时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绝大部分。
2018-2022年,广汉法院共办理抚养费执行案件47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65.27%,执行标的跨度从1000余元至十几万元。这些案件中,被执行人为男方的案件为37件,占比78.72%;被执行人为女方的案件为10件,占比21.28%。这表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的比重更大。
2.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2018-2022年来,广汉法院办理涉未成年人侵权执行案件13件,其中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主,占比82%,财产权益受侵害为次,占比18%。因未成年人亲属伤亡,导致未成年人生活困难的现象较为突出。
在民事领域,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系其未来学习、生活的重要保障,依法受到平等保护,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实践中,在征地拆迁、共有财产分割情况下,侵害未成年财产权益的诉讼、执行案件逐渐增多。
3.探望权案件
当事人的探望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正常行使时,权利人会到法院申请执行。《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探望频率通常为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两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情况,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场所进行调整,达成执行和解。
(二)涉未成年人的执行案件特点 1.“2+1”案件类型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主要有两类:抚养费纠纷和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考察期间内,这两类案由占到该类案件数的84.5%。其中“1”为探望权纠纷,考察期间该类案件有7件,但该类诉求实际数量较多。比如,在申请抚养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会提出探视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支付抚养费的一项前提条件。如未成年人父母在离婚后,常面临工作、生活上的重大变化,如住所变动、重组家庭等情况,部分抚养孩子的一方会觉得另一方的经常探望,会打扰自己的正常生活,导致未直接抚养方以该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所以该类诉求作为潜在的纠纷点非常明显。
2.家庭成员侵权较为明显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除去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外,几乎都是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财产权益案件。实践中,他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侵害人主张权利,使受损害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者得到赔偿。由此会造成部分家长误认为,自己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资产予以控制,处置。但是,财产所有权仍然是未成年人所有,而非监护人所有。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为疏忽大意损坏了未成年人的财物,则应该进行赔偿,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的,除要赔偿外,情节恶劣者,人民法院可依据其他监护权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3.案件执结率较高
抚养费、探望权案件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是法院重点执行的案件类型之一。广汉法院对此类案件高度关注,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教育疏导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上述71件案件中,执行局灵活运用传统查控与网络查控等执行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拆迁安置款、提取公积金或者信用惩戒等,实际执结、和解率达到70.3%,超其它民事执行案件。
对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通过上门走访、询问村社干部、调取相关资料,实地了解未成年人存在生活困难、家庭收入较低的情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加以引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二、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虽然也有法律规定,但很多家务事还涉及情感问题和社会因素,很难简单通过“打官司”来彻底解决。这一特点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也很突出。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间对抗情绪激烈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抚养、继承等问题,当事人之间因为过往情感、生活经历,往往一旦爆发时就已经积怨已深,由于成年人未能有效化解其自身矛盾,导致战火蔓延至未成年,从而使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亲情陪伴、费用保障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受损。比如,未成年人父母往往仍纠缠于以往婚姻生活中的各种伤害,容易将成年人之间的情感纠纷、怨恨转嫁到未成年人身上,从而拒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拒绝对方探望孩子。
(二)未成年人易受伤害
在部分案件中,众多亲属共同生活,导致矛盾多元化的情况突出。比如离婚后,很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因忙于工作等原因,孩子实际上由隔代老人照顾,在涉及抚养费、探望权、抚养权等案件中,家中老人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一些案件表面上看是探望权、抚养费争议,实质上仍是婚姻家庭矛盾的延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尚未成年的孩子很容易无所适从,变得敏感或者冷漠,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三)强制措施较少实施
“无强制不执行”,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特点,也是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婚姻家庭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案件类型中,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需要与执行目的、矛盾化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即必须考虑未成年人在后续漫长成长过程中的父母关爱与抚养。如果简单粗暴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问实际效果,有可能激起被执行人尚未爆发的其他纠纷,激化当事人之间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最终也与申请执行人的预期不相符。
三、广汉市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举措
(一)推动执行能力现代化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工作中,广汉法院强化执行工作能力提升,切实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1.突出“立审执”协调运行。广汉法院在立案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立足于“立审执”协调运行工作机制,在诉讼环节充分协调执行问题,如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预防衍生矛盾纠纷甚至强制执行的发生,为破解探望困境提供了新路径。在个案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注重加强与审理法官的沟通,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共同促进矛盾实质化解。
2.引入心理疏导联动机制。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在面临家庭变故、学习挫折、矛盾纠纷时,更容易受到伤害,难以自行疏导。这一背景下,做好与未成年人的交流、引导十分重要。广汉法院在不断提高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法官心理疏导能力的同时,加强引入专业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与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心理学会等部门合作,借助多方专业力量对矛盾纠纷予以分析研判,以利于更多案件能促使双方回归理性,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3.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执行干警必须转变执行工作理念,从习惯于传统、恪守成规的固定办案模式中解脱出来,熟练操作各项网络执行办案工具,与工商、税务、民政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借助信息化、网络化办案模式提升工作效率。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案件执行进程、核实案件线索,促进案件快速执结。 (二)妥善适用强制措施与其他涉财执行案件不同,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通常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情感纠葛、财产争议而引发。这类纠纷不仅受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调整,同时也受到社会风俗、家庭生活方式、习惯等多重因素调整。如果不充分调查研究,简单适用法律,可能对矛盾化解更为不利。广汉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始终坚持深入分析、制定执行方案,在最大限度上调和双方矛盾,合理适用强制措施。 对不同案由的案件,有重点地采取不同措施。如拒付抚养费的被执行人,鉴于其主观故意较为明显,应全面查询其名下财产,适时采取扣划措施。对这部分被执行人,在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时,应充分评判未成年人的学习阶段,与该被执行人的情感关系,避免该类惩戒措施,客观上对未成年人在入校、升学等重要阶段受到不利影响。 随着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不断完善,对于已经采取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在求学,直至就业过程中的信用需求。需要对其父(母)解除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的,应积极引导,做好释法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过错的危害性,并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达到修复受损害的亲情关系的目标。 3.对于个别有履行能力,但经过多次执行程序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大,可采取罚款等制裁手段。除非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伤害,执行中应避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通过强制措施促进主动履行或达成和解。这类执行案件的强制措施需视情况稳妥推进并及时调整,以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促成和解为目标。 (三)加强执行和解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依据作出后,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心理都会发生变化,有一部分案件无法完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来执行。双方当事人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在执行中还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诉求。广汉法院始终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中心”原则,在执行工作中加强案件调解和解力度。
1.积极弘扬传统美德与核心价值观。2014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列举“与人为善”等古语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人民法院应讲好执行故事,通过各类新媒体平台实时报道执行工作动态,多维度讲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开展执行直播活动,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够全景式、沉浸式参与执行行动,进而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并支持执行工作,推动执行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透明。
2.以最大公约数方式寻求和解思路。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因夫妻离婚导致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探望权,直至相关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执行调解工作中,我们应尽量引导双方将矛盾类型予以区分,尽力减少离婚后因上一代人的纠纷,给孩子带来的心灵创伤。同时,精准抓住双方心理,引起共情,打开当事人双方内心深处的心结,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解决方案。
3.借力化解矛盾。具体在执行工作中,承办法官需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综合判断案件解决的关键因素、前因后果,寻求多方利益的平衡点,实现共情共赢。如隔代老人等其它亲属起到激化矛盾的作用,则适时将其与执行案件隔离,减少其不利影响。对于有利于调和矛盾可以借力的亲属,则邀请其共同参与确定调解方案,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四、推进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执行案件的建议 (一)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1.完善数智执行模式。持续推进办案模式由“一人包案”向“三分办案”转型,事务“大”集约,推动办案和辅助事务有序分离,立案、查控、信息传递等事务在线办理、无纸化流转,线索核实、走访调查等传统辅助事务由专门团队进行,有效提高组织效能,
2.建立了专门办案标准。总体而言,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体系和机制日益完备。在执行工作领域,相对应的执行工作机制尚有欠缺。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有其自身特有的特点、难点和规律,如能提升到从立案、执行到完毕的各环节流程构建,则可形成上下级法院较为统一的规范要求。
3.构建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及时总结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经验做法,如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执行可以使用专门的法庭、接待室,青少年易接受的暖色配套设施等。此外,要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在线执行、在线谈话、智慧执行等场景应用,减少现场执行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造成的干扰。
(二)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
1.建设一支由高素质、有责任感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在具体案件中,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开展走访、座谈,协商等方式,营造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
2.通过宣传发动,鼓励热心市民、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有资质、有能力、有资源的社会组织优势,探索多元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
3.建立民办形式的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加强对其监管与引导,通过民办公助的形式推进和加强对这种私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扶持与引导,以推进其良好发展,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提供保障。
五、结语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的蓝天,是人民法院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下一步工作中,广汉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创新工作模式、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附: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甲申请执行占有物返还执行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甲(4周岁)系被告陈某乙婚生女。2015年12月,在原告住所地征地拆迁中,陈某甲作为家庭成员享有货币安置费9万余元。2017年,陈某甲的父母离婚后,其由母亲抚养。后陈某乙代领了陈某甲的货币安置费,并私自用于偿还自身债务,侵犯了陈某甲的合法权益。陈某甲遂提起诉讼,陈某乙依法返还陈某甲货币安置费。
执行结果: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通知陈某乙限期给付陈某甲应得的货币化安置费,裁定查封冻结其财产,并依法进行处置以保护其未成年女儿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陈某甲虽与陈某乙系父女关系,陈某乙是陈某甲的监护人,但其擅自将陈某甲所有的货币安置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侵犯了陈某甲的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须予以返还。
案例二
周某甲与周某乙、钟某某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甲系死者周某超之子(2周岁),周某乙、钟某某系死者周某超之父母。周某超因车祸死亡获赔953442元,上述赔偿款及工资全部由周某乙、钟某某实际领取和占有,未按法律规定向周某甲分配,故周某甲起诉要求分配相应赔偿款。法院判决周某乙、钟某某支付周某甲应分得的赔偿款285591.77元,周某乙、钟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周某甲应分得的赔偿款,周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通知周某乙、钟某某限期给付周某甲应得的赔偿款,并裁定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其财产。周某乙、钟某某迫于强制执行压力,主动将执行款缴纳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拥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他们的财产权利理应得到尊重。未成年人不仅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且还受到特殊保护。为了便于继承财产的安全与权利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由其合法监护人代替行使。法院提醒,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王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0日,吕某某在驾驶拖拉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判决,判令吕某某赔偿王某(15岁)、王某某643398.3元。因吕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王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吕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以自己生活十分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执行结果:
经查,在执行案件中,因吕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王某系未成年人,系死者唯一的女儿,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难,本院决定给予王某国家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因案致贫返贫,生活陷入困难,学业受到影响,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助生活陷入困难的未成年人,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司法工作中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及人民司法的温度和温情。
案例四
周某乙申请抚养费执行案
基本案情:
唐某某与周某甲于2017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分得的财产为住房一套及房内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女儿周某乙由男方监护、抚养。后男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唐某某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将周某乙由男方抚养变更为由女方抚养;抚养关系变更后,男方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后周某甲未主动按照调解书确定义务支付扶养费,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联系当地村委会,组织现场调解活动,迫于法院强制执行压力,周某甲及时主动将抚养费全额支付。
典型意义: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五
刘某某申请执行损害赔偿款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15周岁)于2020年10月因乘坐被告何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车祸导致受伤,刘某某脾破裂、肝挫伤、肝镰状韧带裂伤、左肺挫伤、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七级。部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37万余元已由保险公司赔付,被扣除的自费药部分10034.72元及伤残鉴定费1000元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承担此费用,本院依法判决何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自费药部分及鉴定费合计11034.72元。
执行结果:
本案经过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协调,何某凯主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赔付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因事故受伤严重,人民法院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规定的赔付义务,缓解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压力,从立案到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仅用时一周,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六
马某乙申请抚养费执行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马某乙的父母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马某乙由母亲抚养,其父马某甲定期支付抚养费,按时探望孩子,给予孩子亲情关怀。此后,马某甲怠于履行义务。马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之后,马某甲仍然存在拖欠抚养费的情形。后经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了解,马某乙长期与外婆共同居住,其父马某甲作为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照护义务,主观上忽视了马某乙的生活、学习和情感需求。
执行结果:
针对马某甲的多次拖欠抚养费情况,执行法官通过训诫、拘留强制措施,促使其认识其错误。为督促马某甲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多关注马某乙的生活、学习、精神状况,承担起教育的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该法的出台,将传统中的家庭教育予以法律规范,有利于纠正部分父母因家庭矛盾而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错误行为。该案中《家庭教育令》的发布,促进了马某甲认识其自身的教育责任,既是其抚养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进而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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