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产如何处理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并在新闻发布会上由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解答了相关问题。
陈宜芳指出,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是我国传统上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然而,当子女离婚时,这种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随之产生。
《解释(二)》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情况。
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复杂,司法解释区分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的利益。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及具体数额。
对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时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例如,双方父母出资比例为2:8,如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补偿比例可能高于或低于20%,具体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解释(二)》强调在婚姻中应注重双方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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