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蓬勃发展,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屋等,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不少人为获取“介绍费”,在不具备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牟取利益,法院认为,其当依法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份,叶某经张某介绍向案外人庄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庄某将其名下址在晋江市梅龙小区某套房屋转让给叶某。嗣后,叶某支付首付款25万元,并支付1000元购房介绍费给张某,但庄某以各种理由迟迟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3月,叶某发现庄某将案涉房屋一房多卖,且已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叶某从购房者变成受害者,便找当初介绍购房的张某,要求张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份,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不具备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并且存在牟利行为,应对叶某相关损失承担责任。因庄某尚未退赔叶某25万元首付款,故综合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叶某的损失情况,判决张某对叶某损失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张某支付叶某赔偿款2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案件已经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8月份,叶某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江法院执行局及时发起网络查控,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相应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等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在冻结相应财产后,晋江法院执行局及时联系被执行人张某督促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张某按照人民法院的传唤付清了25000元,双方就此两清,案件得以妥善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应当向具有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人员了解购房的具体情况,并签订相应的中介购房合同。倘若仅凭认识的朋友介绍,亦或口头交涉购房细节,那么就会存在钱房两空的巨大风险。虽然庄某因合同诈骗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但购房者叶某却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作为房屋买卖中介人,张某虽然仅收取较少中介费,但因其并无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亦未能对房屋是否存在瑕疵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因此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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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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