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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四经》中的“自然法”思想

时间:2024-08-13 17:06: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龙

  道行天下

  《黄帝四经·经法》篇有言:“天执一以明三,日信出信入,南北有极,度之稽也。月信生信死,进退有长,数之稽也。列星有数,而不失其行,信之稽也。天明三以定二,则壹晦壹明,壹阴壹阳,壹短壹长。天定二以建八正,则四时有度,动静有立,而外内有处。”其本意即是指宇宙依靠“道”的力量运行、演变和发展。其中,太阳总是东升西落,行动轨迹皆有规则,这是由它的运行度数所决定的客观规律。月亮盈亏满损皆有常态,这是由它的“气数”所决定的客观规律。天空中众星运行各有度数,而从不偏离它们的运行轨道,这是由它们各自确定的位置所决定的客观规律。宇宙以“道”生成日月星辰,并使万事万物各居其位,于是才有了昼夜、阴阳、生杀的更迭、转化。故一切事物所具有的恰当适度,其本身都是由天道所决定的。

  “法”源于道

  法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关系存在的产物,其根源上也是源于“道”。《经法》篇有言:“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这表明,作为宇宙本原的道产生了各项法度,法就像绳墨辨明曲直一样决定着事物的成败得失。

  法乃治国安邦之重器。《经法》篇有关于法令制定实施方面的论述:“人主者,天地之稽也,号令之所出也,司民之命也。不天天则失其神,不重地则失其根,不顺四时之度而民疾。不处外内之位,不应动静之化,则事窘于内而举窘于外。”其大意指国家能取法天地之道,制定各项政策、律令,并严格依据律令行事,则能实现国泰民安,平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图景。否则国家便会失去神灵的庇佑,不尊重地道就会失去生存、发展的根本,违逆四时、节候就会遭到民生怨恨,不能区分事物处于适度之内还是处于适度之外,不能顺应事态的变化,则便与天地之道相悖了。

  另外,《经法》篇亦言,治理国家需用六种“道术”:一曰观,二曰论,三曰动,四曰专,五曰变,六曰化。“观”指观照几微,“论”指综合分析,“动”指相时而动,“专”指以法决断,“变”指善于应变,“化”指交替变换。其中,“法”作为定夺是非的依据,是统治者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手段之一。与此同时,“法”也是巩固国家的根本,“法不立,则国不立”。回溯人类文明的整个历史进程,但凡国有动乱,就必定是法度荒废,社会礼崩乐坏,百姓深陷水深火热之际。是故,如果要构建一个吏治清明,百姓安居乐业、共享太平的盛世,就必须要打造一个法治国家,并组建一个法治政府。

  “自然法”的基本特征

  (一)追求法的统一性

  由于万事万物的道来源于事物自身存在的性质,依据万事万物的道即依据事物自身性质制定的各项法度就代表着某种社会共识和期待,具有某种价值和规范上的指引和强制性要求,它不可轻视,不可违犯,法度一旦设立便不可轻易废弛。如果国家颁布的法律、政令,人人都能遵守、敬畏,以绳墨法度自正。并且,国家也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并努力地去培育法治实施的土壤,则国家、社会离清正廉明不远矣。

  (二)追求法的安定性

  法度,代表着社会公正,是社会价值的尺度,它决定着是非得失的评价标准,具有稳定性和恒常性。除非新的社会价值涌现,以往的道德、伦理已显得不合时宜,呈现落后、倒退之势。此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才可以对现行制定法予以重新评估、调整。“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因此,以法度来治理国家,君主、平民就不能任意妄为,国家创制法度,就不能变化不一。

  (三)追求法的合理性

  一切事物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可能具有不同的状态,但其总体上呈现出“正向”和“负向”两重属性。正如事物总是呈现出“正”“反”两个不同面向那样。“法”这个社会存在物,也不能例外。自古以来,国家之“法”就有“良法”和“恶法”之别。可是,虽然一切事物都具有双重属性,这是由它的自然本性使然,但事物的本质和价值却往往是由它的正向属性所决定。正如“明以正者,天之道也”,一切事物的存在,都需要为其“正名”,即寻求某种合理性的理由,这是天道的要求。“顺正者,天之稽也;有常者,天之所以为物命也”。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中应包含某种合理性的东西,一切事物都具有“顺正”的特性,都能各自守其常规,这本质上也是由“道”所决定的。所以,为实现“法”这个事物的“实”与“名”的统一,故需要追求它的正向价值,即追求它的合理性。法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得到验证,这个验证的标准即是“道”的要求,具体指法的外在形式和内在本质是否满足“道”的具体特质。如果“法”这个存在物验证后的结果是与“道”的具体特质相吻合,这便称作合理。借用《经法》篇所言:“物个合于道者,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顺。”此时,合理就是顺,法的合理性就是“顺道”。而假如事物验证的结果与道的具体特质都不相合,这便称作失理。“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失理就是逆,亦是“非法”,逆和顺这两种不同的称谓是由它们各自的性质决定的。

  (四)追求法的发展性

  法在本质上源于道,源于人性的基础。《黄帝四经》中讲的顺应天道本身并不是目的,顺应天道最后要落实于治理人事,而人事总是变动的、发展的,所以这就要求法在追求统一性、安定性的同时,还要因时、因势而动,适时变法而图存、谋发展。另外,法要想达到治理人事的社会效果,还需顺人情、人性。《黄帝四经》的因循人情观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其认为,人自出生便伴随着“四害”,一曰生害,二曰动害,三曰事害,四曰言害。“生害”表现于人生而带有欲望,如食欲、爱欲等,并不可摆脱,不知满足,正是这些欲望的驱使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争端、纠纷;所谓“动害”是指人时常不能做到应时而动,产生妄动、逆时而动等不当行为,而妄动、逆时而动往往伴随着祸患,因此便易导致“事害”;“事害”主要表现为个人行事容易违背天道或不能量力而行,做事超出能力范围之外;而“言害”主要表现于个人时常存有言过其实、虚夸、失信,随意向他人承诺办不成事的情形。基于人性的以上弱点和不同面向,这也要求法律要根据人性、个体行为的变化和发展适时做出调整和改变,不断去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正如,道不仅是事物现存的原因,也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因。道中不仅蕴含着静态的实存,也生长着动态发展的因子和轨迹。我们只有洞悉驱动“法”变化、发展的外在和内在力量,掌握平衡和适度的方式、方法,正确地处理静止与运动,实存与发展,静态的法律文本与动态的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顺应道。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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