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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鹿原》看传统社会中的民间调解 ——以“李寡妇卖地案”为例

时间:2024-08-15 14:57: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猛

  
(一)

  陈忠实先生所著小说《白鹿原》是中国当代文学的经典,被誉为关中平原上的“百年孤独”。书中描写了生活在关中平原的白、鹿两大家族在清末民国时期近五十年的争斗。同时,也展现了传统中国在近代化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的变迁,以“李寡妇卖地案”为例,本案反映了传统社会中儒家“无讼”观念对解决乡村纠纷的影响,体现出乡贤在乡村纠纷解决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白鹿原》中的“李寡妇卖地案”并不复杂,在关中白鹿原上,土地和水本是稀缺资源,带有灌溉水源的土地则更为稀缺。白家族长白嘉轩家里的佃农因欠债想要将家中的水地卖与白嘉轩,白嘉轩同情佃农,因此以在市场价之上“再加三斗”的高价买下了水地。白鹿原小姓李姓中有个寡妇,独自拉扯几个孩子,李寡妇迫于生活,又听到白嘉轩以高价买地,便将先前借贷抵押给鹿子霖的半亩水地卖给白嘉轩。李寡妇“一地二卖”成为引发白鹿两家恩怨的根源,白嘉轩、鹿子霖两人由口头争端发展至打斗,最终引发了两大家族之间的械斗。白、鹿两人争执不下,诉至县衙。

  白嘉轩找到姐夫朱先生,求他知会县官,以求得胜诉。乡贤朱先生给白嘉轩写了一张纸条,让他回家再看。回到家后,白嘉轩迫不及待地打开纸条,纸条上写了一首诗:“倚势恃强压对方,打斗败诉两败伤。为富思仁兼重义,谦让一步宽十丈。”

  晚间,同为乡贤的冷先生作为中间人来调解二人的矛盾,也拿出了朱先生送给鹿子霖的纸条,内容与送给白嘉轩的内容全部一致。在朱、冷两先生的调解之下,白嘉轩与鹿子霖最终言归于好,两人不仅都没有再要李寡妇的地,反而周济李寡妇帮助她渡过难关。此事传扬出去,滋水县令古德茂大为感动,将白鹿村封为“仁义白鹿村”并刻碑,还亲自将碑立在白鹿村祠堂院子里,自此白鹿村被人称为仁义庄。

  (二)

  “李寡妇卖地案”反映了传统社会中儒家“无讼”观念对民间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无讼”观念旨在通过调解、协商、教化等途径来实现社会和谐,减少矛盾,所以“无讼”即体现为“礼之用和为贵”“仁者爱人”“克己复礼”,待人以“中庸之道”,防止激化矛盾,反对采用极端的手段加剧社会冲突。朱先生劝诫双方都各自退让、以和为贵正是“无讼”观念的典型表现。

  土地纠纷是传统社会最为典型的纠纷类型,也是处于行政最基层的州县最常受理的案件类型之一,对于这类田土、户婚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官方称之为“细故”案件,这类案件由州县官自理,不必上报上级行政单位,因此处理“细故”案件是州县最基本和日常的工作。对于大多数民间纠纷,最为方便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民间的纠纷化解机制,在案件被诉至官府之前便顺利解决,传统社会中的乡规民约、族法家法和乡贤士绅等便是民间纠纷中最为常见的调解依据和最常见的调解人,官方也依赖这类民间调解机制化解纠纷。在白鹿原,以白嘉轩和鹿子霖为代表的宗族乡绅居于一族之长的地位,他们制定族规、惩戒族人、兴办学校,是基层治理的主要力量,能有效地在白鹿原发挥作用,使得村民免于再行诉至县衙。

  “细故”案件数量庞大,而清代州县政府又常面临人员不足的问题,因此在“细故”案件审判中常采用灵活方式减少诉讼压力,比如在案件审理中对双方进行“调处”并以儒家道德教化,或“官批民调”,令乡保、绅士、族长等各类民间或半官方人士参与调解,甚至已经受理的案件经由民间调解得以解决,州县官也不加阻拦,反而会大力支持。在“李寡妇卖地案”中,白、鹿两人已经诉至县衙,但在朱、冷两位先生的调解之下重归于好,县令古德茂并未认为有何不妥,反而亲自刻碑予以表彰,这不仅体现了传统社会官方对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依赖程度,也对民间“无讼”观念予以认同。

  (三)

  “无讼”理想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有效的官民合作机制,民间精英的广泛参与是沟通官民的重要途径。《白鹿原》中的朱先生就是这类传统“乡贤”典型,他“自幼苦读,昼夜吟诵,孤守书案,多年苦心孤诣凿研程朱的独到见解,立志弘扬关中学派的正宗思想”,效法关中学派创始人张载,立志“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他拥有圣贤之才,乐于在乡里传道授业,以通俗的乡语教化百姓:“不读圣贤书,只知点蜡烧香,怕是越磕头越昏了!”在白、鹿两人纠纷中,他劝谕双方作为族长要以身作则,相互退让,施行仁义,使他们重归于好;他为白鹿原兴修祠堂、学校,制定乡约,践行教化之职责,受乡里百姓爱戴。同时,白嘉轩在打官司时要朱先生知会县令,也说明他的德行学问可以对官方产生影响。这类能使官方教化与民间利益相互沟通的人,正是官方在民间纠纷解决中所依赖的。

  “李寡妇卖地案”作为“文学中的法律”,其文本与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文化气质紧密相连,启示我们灵活的民间调解机制是古代也是当代社会基层治理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系贵州社科规划国学单列重大项目“贵州乡贤文化研究”(批准号:21GZGX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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